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的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及财政一体化系统支付监控平台要求,现就公务卡结算要求补充解释如下:
1.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规定,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结算的业务,不再办理职工个人借款。
2.凡在具备公务卡支付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含横向科研经费),不具备公务卡支付条件的(外币业务除外),原则上对公转账。
3.所有使用公务卡交易的业务(含高铁票、汽车票、汽柴油票、及200元以下的交易等),交易凭证须体现支付日期、支付卡号、金额等交易内容。
4.在报销时,财政支付系统需匹配公务卡的消费记录,即谁支付的、转入谁的公务卡,学生支付的、转入学生的储蓄卡。
计划财务处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