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现就我校发放学生三助津贴(含助管,助教,助研,下同)等酬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扣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研究决定,学校发放给学生的三助津贴等各类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收入发放系统”使用“劳务报酬”发放类型,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2、学生三助津贴等酬金个人所得税扣缴采取每月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详见附件1)的方式。当年取得的酬金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通过年度汇算清缴申请办理退(补)税。
3、学生取得三助津贴等酬金,如因某月收入金额(应发金额)超过800元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都应于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学校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详见附件2),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办理退(补)税。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