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税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与任职或受雇单位无关的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计征,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应用举例:
某高校与某古文专家签订讲课协议,每月不定期到该校讲课,每次讲课费1000元,按月发放讲课酬金。该专家一月份讲课4次,二月份讲课5次,分别计算该专家两个月的应纳税额。
第一月应纳税额=
(1000×4-800)×20%=640(元)
第二月应纳税额=
1000×5×(1-20%)×20% =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