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精神,现将我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收款方,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如下:
(一) 自2017年7月1日起,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方为企业的,须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票面“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准确填开。
(二) 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二、接收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付款方,对方向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给对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
名 称: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51754951
地址、电话: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0731-85623226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长沙市韶山南路支行
开户银行帐号: 43001750661050003782
联 行 号:105551003047
(二)学校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在接收对方的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管金额大小,都应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要求从税控系统出具。不得要求对方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30日